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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华、朱某禄、郑某珍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浙07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华,男,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禄,男,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丽琰,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珍,女,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光东,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某华,女,年6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行杭、陈思锚,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哥,男,年3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北省霸州市。年4月27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咏梅,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东,男,年5月6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年4月27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凯,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女,年8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年11月6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春山,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影,女,年1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苍南县。年4月27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煊,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E22号A区3幢室。

诉讼代表人陈甲华,男,家住浙江省义乌市。系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郑某珍、方某英、傅某华、白某哥、闫某东、方某、李某影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方某英脱逃,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方某英部分裁定中止审理,并于年11月4日对其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作出()浙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郑某珍、傅某华、白某哥、闫某东、方某、李某影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华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年以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华,伙同其公司操作员被告人朱某禄、公司出纳被告人郑某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对相应货款进行走账的方式,从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匹配方某英、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不退税货柜信息,或匹配被告人傅某华、方某、闫某东、白某哥、李某影等人出口的不具备退税资格的货物信息,操作成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具体事实如下:

一、年5月以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华,伙同其公司操作员被告人朱某禄、公司出纳被告人郑某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朱某禄负责联系厂家并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被告人郑某珍对相应货款进行走账,让金华市敏巍制衣厂、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璟婷服饰厂、义乌市熠坤服饰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匹配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不退税货物信息,虚构成一般贸易方式,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93元(以下货币均指人民币)。

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将客户从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安新县乐辉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苏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龙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宏润纺织有限公司、湖州韵峰丝绸有限公司、常熟市群英针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煌群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徐某提供不退税的货物信息进行匹配,虚构成一般贸易方式,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6元。

现已追缴税款.29元。

二、年以来,被告人傅某华将其通过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不退税货物,委托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被告人陈某华明知被告人傅某华的货物不可退税,且同开票工厂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按被告人傅某华的要求,联系蠡县格雅巾被厂、保定泰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一般贸易方式,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2元。

年12月,被告人傅某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了兰溪市晨美公司向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华等人将上述增值税发票匹配货物后,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元。

年3月,被告人傅某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杨某1(另案处理),让绍兴亿凯家纺有限公司、淄博永益化纤有限公司、义乌市结香纺织品有限公司给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华等人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匹配货物后,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成功骗取出口退税款.45元。

三、年以来,方某英为骗取出口退税,从胡某、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得不退税的货柜信息后,通过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郑某珍操作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方某英通过联系杨某2(另案处理)让东阳永同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篱笆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又联系了浙江弘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莎雪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江某2防雨制品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匹配货物后,以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成功骗取出口退税款.81元。现已追缴税款.56元。

年11月以来,被告人方某将其加工生产的以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货物,通过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郑某珍操作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退税。被告人方某利用其或其姐姐方某英控制的义乌烨冠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立杰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均垚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创图布艺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陈某华等人联系的杭州长冠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熠坤服饰有限公司,让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用于匹配其加工厂生产的不可退税的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款.21元。

四、年以来,被告人白某哥向河北双羊毛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欧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舒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保定汉哲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采购半成品胚布,将其加工成成品毛毯后或直接出售给国外客商或通过市场经营户出售给国外客商。被告人白某哥将上述货柜信息收集后,再让原采购胚布的企业开具成品毛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退税。被告人陈某华明知被告人白某哥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单价等,仍帮助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元。

年以来,被告人白某哥和被告人李某影实际发生了余万元的货物交易。但从年8月开始,被告人白某哥、李某影经合谋,在被告人李某影同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白某哥联系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宁波泓升进出口有限公司或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42.75万余元。

五、年7月以来,被告人闫某东通过向河南内乡一加工厂(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毛毯并进行出口,通过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操作成一般贸易方式申请出口退税。被告人闫某东联系了四川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内乡县地毯工艺品集团公司、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江西雅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通过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匹配其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款.21元。

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华、傅某华、方某、郑某珍、朱某禄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影、闫某东、白某哥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郑某珍、白某哥、闫某东、李某影的手机共7只。

年6月21日,被告人方某向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检举犯罪嫌疑人吴某2荣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现吴福荣被移送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影向公安机关退出税款元;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方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税款.21元,均扣押在案。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万元;二、被告人陈某华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朱某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郑某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五、被告人傅某华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被告人白某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七、被告人闫某东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八、被告人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九、被告人李某影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十、扣押在案的手机7只予以没收;被告人方某、李某影退出的税款人民币1563.21元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移交义乌市税务局;继续追缴其余税款。

被告人朱某禄上诉提出:1、其知晓并参与的只有认定其骗取出口退税第一块事实的第一段,且是从年3月而非年5月开始实施犯罪,犯罪数额为多万而非多万元;2、涉及被告人闫某东、方某、方某英的骗取出口退税,其不知情,是他们自己开票、报关;3、其只是个一般打工仔。综上,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朱某禄仅从事制作购销合同、报关单证的工作,不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2、即便朱某禄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现有证据,朱某禄仅应就一审判决书查明具体事实的第一部分承担责任,并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朱某禄还存在初犯、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朱某禄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珍上诉提出:1、其虽联系过金华市敏巍制衣厂、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开过发票,和义乌市熠坤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敏巍制衣厂等走过账,但其仅是义乌市锦利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利马公司)的出纳,按老板陈某华的指示进行资金及记账工作,其只领取正常工资,未获额外利益,不懂也不知公司在做骗取出口退税之事,其不存在犯罪的动机和主观故意,至多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且其的作用也可有可无;2、在方某英和方某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中,仅凭该二被告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骗取出口退税;3、陈某华、朱某禄的供述证实其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综上,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郑某珍只是打工者,从事资金走账,也未获取经济利益,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即便构成犯罪,也要在锦利马公司通过匹配郑秀花处骗取出口退税.93元中,扣除义乌市熠坤服饰有限公司的.19元,只对郑某珍联系开票的金华市敏巍制衣厂、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璟婷服饰厂三家涉案共计.74元负责,且只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证据不足;2、没有证据证明郑某珍参与了方某英的犯罪事实,故方某英通过锦利马公司骗取出口退税.81元不应计入郑某珍的犯罪数额;3、方某的供述及陈某华的供述并不能证实郑某珍参与方某骗取出口退税.21元的事实,郑某珍不应对此承担责任;4、郑某珍的行为因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实施,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偶犯,可以大幅减轻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人傅某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傅某华确有出口,但主观上没有和陈某华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从未退税,也未委托陈某华退税,即便出现退税,也不排除是陈某华利用其出口自行退税,一审认定其骗取出口退税款.22元证据不足;2、认定傅某华通过兰溪市晨美公司、杨某1虚开增值税发票匹配出口货物骗取退税款.2元及.45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定性错误,傅某华只充当陈某华与兰溪市晨美公司、杨某1间的传话角色,参与了虚开,但不知道用于退税,也未拿到退税款。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其辩护人还提出,现有证据未证实傅某华取得出口退税款,故如若定罪,应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傅某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系从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人白某哥对其与李某影共同犯罪这块事实无异议,但上诉提出:其的其他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其并未虚开增值税发票,虽然发票开的是成品,其购买的是胚布,但胚布与成品毛毯间只相差剪裁和包边工序,价格也差不多,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综上,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关于被告人白某哥与河北双羊毛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欧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有真实的货物买卖,白某哥没有假报出口,采购的基本上是毛毯及毛毯的半成品胚布,且主要是毛毯,而毛毯与胚布的退税税率并无差别,故上诉人白某哥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白某哥委托锦利马公司代理出口,而锦利马公司相关人员背着白某哥要求毛毯供应商虚开了增值税发票,不应认定被告人白某哥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2、关于被告人白某哥帮助被告人李某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这部分,白某哥在其中作用微乎其微,应认定为从犯。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对被告人白某哥从轻改判。

被告人闫某东上诉提出:其只是翻译,给客户介绍卖毛毯的工厂,帮外商联系好退税的锦利马公司,但采购毛毯是客户自己去商谈价格并购买的,开票是毛毯工厂自己联系上游工厂开到锦利马公司的,其未联系开票,作为翻译只拿了货款5%的佣金。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一审认定被告人闫某东联系卖方及开票工厂未经查证,被告人闫某东也无相应供述;2、认定闫某东骗取出口退税款.21元与闫某东银行账户共转入63万余元有较大出入;3、闫某东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闫某东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方某主观上为了促成交易、留住客户而犯罪,骗取出口退税所获利益也基本让利给客户;2、案发后方某主动退出税款,认罪态度好,且有立功表现。综上,原判对被告人方某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影上诉提出:1、其和外商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按外商的要求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并帮助他们完成装柜、开票、申报、退税、出口等事宜,退税款由外商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其只是从卖货中赚取微薄的利润;2、其认罪悔罪,已退出全部税款,且系初犯。综上,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减轻罚金。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李某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影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单位锦利马公司、被告人陈某华、朱某禄、郑某珍、傅某华、白某哥、闫某东、方某、李某影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事实,有证人张某1、王某1、易某、汪某、吾俊杰、金某、郭某、章某、彭某、郑某、龚某、邱某1、余某1、何某1、何某2、曾某、海吉龙、喻某、何某3、傅某1、苗某、邱某2、杨某1、陆某、陈某、胡某、钱某、吕某、叶某、杨某2、张某2、余某2、白某、赵某、栾某、王某2、楼某、傅某2、王某3、吴某1、江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甲华的证言,同案犯方某英的供述,辨认笔录,手机数据,国税系统电子数据,被告单位锦利马公司记录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账目、流水及回单,接受证据清单,退税明细表,营业执照,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短信聊天记录,   于 江

审判员   吴翠丹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菊敏

代书记员   钱争红

代书记员   王新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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